(2017)沪015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捷与俞伟、沈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捷,俞伟,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5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陆捷,男,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俞伟,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沈洁,女,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捷与被执行人俞伟、沈洁(2016)沪0230民初69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俞伟、沈洁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街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但该房屋已经在另案中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查,被执行人俞伟、沈洁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形锋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樊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正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