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武骥与成玉斌、李永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骥,成玉斌,李永生,王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01号申请人武骥,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灵石县。被申请人成玉斌,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李永生,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王明静,女,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武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玉斌、李永生、王明静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晋中银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玉斌、李永生、王明静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