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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细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细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冯祥圣男521962年9月21日360421196209214011九江县港口街镇茶岭村二组20号1520702****被执行人赵大木男581956年10月2日360421195610020219九江县城门乡金兰村16号被执行人黄细雪男461968年9月28日360421196809282413九江县城门乡金兰村十组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冯祥圣申请赵大木、黄细雪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赵大木、黄细雪应支付申请人冯祥圣案款206600.0元,承担执行费2999.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大木;黄细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小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家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