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美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美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558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美芬,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羁押,同年3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美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乃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美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中旬开始,被告人苏美芬伙同许某1、许某2、黄某(三人已科刑)、陈某(已故)���人在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菜市场门口的空地以“买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由庄家做媒带头下注,吸引赌客下注参与赌博渔利。该赌场每天分为上、下午两场,第一场开赌时间为上午7时开始至上午10时结束。赌注为5元至100元人民币不等,该赌场参赌人数每日多达十多人。2015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黄某等人,同年11月4日公安民警再次查处该赌场,抓获参赌人员许某2、陈某、李某等人。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苏美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美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违法犯罪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现场图、现场照片、签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美芬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美芬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美芬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美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美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忠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达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