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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胡大鹏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03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胡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2号自编D栋29号。法定代表人:朱斌基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光耀,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大鹏,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大鹏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判决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车辆保险费3550.61元、车船税252.48元等暂计3803.09元;(2)被执行人胡大鹏协助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的江铃货车(车架号:XXX,发动机号:XXX)的车辆过户至被执行人胡大鹏名下的手续;(3)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强制划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53元;经查,涉案车辆现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该车辆现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被执行人及车辆去向不明。经向车管部门查询,汽车过户需要车辆在现场才能办理,所以本案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尚未执行部分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036号案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观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