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美出、李莫有、李成功申请执行陈念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出,李莫有,李成功,陈新顺,柴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出,男,1945年7月17日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农民,住红河县。申请执行人:李莫有,女,1945年5月30日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农民,住红河县。申请执行人:李成功,男,2005年11月10日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委托代理人:李阳英,女,1988年3月26日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农民,住红河县。系李美出、李莫有之孙女。被执行人:陈新顺,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被执行人:柴美英,女,1968年2月5日生,云南省个旧市人,文盲,住个旧市。李美出、李莫有、李成功申请执行陈念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红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李美出、李莫有、李成功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中查明,被告人陈念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由陈念的父母亲陈新顺、柴美英赔偿李美出、李莫有、李成功经济损失90000元。2012年11月15日执行到案款1500元发还申请人李美出、李莫有、李成功后,余款88500元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9月16日通过银行强制扣划到柴美存款27000元发还申请人时未恢复执行,经多次做工作,柴美英承诺愿意再履行20000元。2017年7月18日柴美英自动履行案款20000元,已发还申请人。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恢复本案执行。被执行人一方先后共计履行48500元,对未执行到位的债权415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执恢42号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智忠审判员 邹为民审判员 佘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