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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603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03号之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法定代表人:燕春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乐安大街1719号。法定代表人:高海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期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收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4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号土地一宗和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名下的×××号、广国用×××号、×××号土地三宗和房产一处。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股权×××元;冻结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万元;冻结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在青岛蒙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万元;冻结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在山东盖德鑫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万元;冻结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在东营蒙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万元;冻结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在东营蒙德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万元;冻结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在山东蒙德随车制氢混合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万元。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并已做抵押的×××号的设备;查封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所有并已做抵押的×××号、×××号、×××号、×××号、×××号的设备。查封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名下的俊风牌车号鲁×××车辆一辆。上述查封冻结车辆、房产、土地、股权、设备已被多次查封,现本案轮候查封,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明审判员  陈绍信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