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房德顺、王增庆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德顺,王增庆,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房德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王增庆,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东侧五金灯具市场6号楼。法定代表人宋德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迎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项跟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房德顺、王增庆与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650元。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4)广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与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所涉工程价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止对被执行人东营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2017年2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