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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樊刚琴与朱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刚琴,朱俊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樊刚琴,女,生于1979年9月13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遵义县虾子镇兰生村龙一组。被执行人:朱俊安,男,生于1983年8月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白泥镇步行街18号附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樊刚琴申请执行朱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借款53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通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俊安的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朱俊安送达了执行手续,后到余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朱俊安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并已将被执行人朱俊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俊安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朱俊安无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在余庆县子营街道漆树湾有廉租房一套但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樊刚琴对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朱俊安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出现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国审判员  黄培江审判员  胡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