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雷波、李仕秀与徐刚、侯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波,李仕秀,徐刚,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185号申请人:雷波,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泸县。申请人:李仕秀,女,1984年3月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徐刚,男,198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申请人:侯玲,女,198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波、李仕秀与被申请人徐刚、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徐刚、侯玲拥有位于泸县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雷波、侯玲共有的位于泸县的房屋一套;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