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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李琴与重庆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重庆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李琴,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474980977。申请执行人李琴与被执行人重庆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849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5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