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恢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学静、潘玉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静,潘玉玺,白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学静,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潘玉玺,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白义美,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静与被执行人潘玉玺、白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