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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1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学静、潘玉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静,潘玉玺,白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恢1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学静,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潘玉玺,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白义美,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静与被执行人潘玉玺、白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