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朱凯诉张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凯,邓远康,张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凯,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翰青,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远康,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昌辉,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再审申请人朱凯因与被申请人邓远康、张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民终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凯申请再审称,21826137号支票系案外人公司提供,非被申请人张昌辉提供担保,理应认定为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邓远康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限制债权人的选择权认定完全错误,理应纠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判令被申请人邓远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被申请人邓远康辩称,二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申请人邓远康对本案所涉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审法院在作出认定时,已充分阐明理由,该理由正确,本院不再赘述。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所作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当,依法应予确认。申请人朱凯申请再审认为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邓远康承担保证责任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朱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