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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和平申请执行张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和平,张治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马和平,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沿河湾镇石窑沟村。委托代理人马二娃,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沿河湾镇石窑沟村,系马和平儿子。被执行人张治勇,男,汉族,1960年11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冯家营政村冯家营村。本院在执行马和平申请执行张治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和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治勇的执行线索,本院也查无结果,申请执行人张治勇的委托代理人马二娃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