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国君申请执行曹旭祥、刘吉燕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君,曹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658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君,男性,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曹旭祥,男性,1973年4月1日出生,住尚志市;刘吉燕,女性,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君与被执行人曹旭祥、刘吉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先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