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刑更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孙新明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022号罪犯孙新明,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8)济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新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2011年4月28日减刑二年;2013年7月3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30日减刑一年。已执行刑期十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孙新明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蔡文锋出庭履行职务。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孙新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孙新明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新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新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婧华审判员  徐友仁审判员  蒲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新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