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02执1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新木与梁毅、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新木,梁毅,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1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邓新木。被执行人梁毅。被执行人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邓新木与梁毅、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梁毅、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新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858.96元,执行费837元,合计58695.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存款17549.87元予以扣划。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云南玖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余款41146.09元汇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5)瑞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