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马海凤与雷连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凤,雷连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121号原告:马海凤,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青峰山乡建昌沟村**号。被告:雷连成,男,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XX。原告马海凤与被告雷连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马海凤负担。审 判 长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