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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马海凤与雷连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凤,雷连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121号原告:马海凤,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青峰山乡建昌沟村**号。被告:雷连成,男,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XX。原告马海凤与被告雷连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马海凤负担。审 判 长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