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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娥子、叶连溪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娥子,叶连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娥子(曾用名马秀霞),女,194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连溪,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丰收路81号鼎坚市场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丹,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娥子因与被申请人叶连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四终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娥子申请再审称,—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考虑到录音真假的证明力。叶连溪欠马娥子钱这一事实在两人的电话录音中明白无误的显示出来,叶连溪在录音通话中明确承认欠账,还说有钱后还。谢德枝帮叶连溪还了六千元钱,后来三方协商由叶连溪偿还剩余欠款,这些在录音中也都是不可否认的,录音和欠条形成了充分有力的证据链指向叶连溪。对于这一个证据链需要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来反驳,而--审、二审中完全采纳了被申请人在法庭上的口头辩解,而此辩解与录音证据完全相反。可见一审、二审判决没有认定叶连溪欠马娥子这一事实,未考虑到录音证据对欠条的佐证,也未考虑为何法庭上的辩解和电话录音相反,并没有让被申请人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另外根据社会常理可以推理欠账不还的老赖肯定会百般抵赖,一审、二审判决没有考虑到这一社会常识,没有考虑小商户之间买卖中欠条普遍存在的不完善和欠账老赖的抵赖行为这两种社会普遍现象。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虽然申请人马娥子提交了20988元欠条,但该欠条是谢德枝所写,并无被申请人叶连溪的签字,叶连溪对此欠条并不认可。虽然申请人马娥子提交两张(4000元、2000元)收条,但该两次还款是谢德枝所还。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叶连溪授权谢德枝向马娥子借款和还款。马娥子提交的录音证据亦不能证实叶连溪欠付马娥子20988元货款。马娥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叶连溪欠付本案货款的主张,故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马娥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马娥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娥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