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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3834杨立红与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红,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3834号原告:杨立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余杰,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江。原告杨立红诉被告苏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余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被告通过原告的朋友孙云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当时在山东办事,即在山东通过银行转了99940元给被告并支付了手续费60元,合计100000元。被告于2017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00000元的借条。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2017年3月13日的银行帐回单和收费凭条,被告2017年5月6日出具的100000元借条1份。被告苏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款100000元(含费用在内)。被告于2017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约还款。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要求被告立即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江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立红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