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万琴与彭保学、彭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琴,彭保学,彭峰,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843号申请人:刘万琴,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彭保学,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彭峰,男,1978年3月17日,汉族,丹江口市人。被执行人:刘慧,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丹江口市人。申请人刘万琴与被执行人彭保学、彭峰、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万琴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