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春启与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启,宋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95号原告:王春启,男,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宋军,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原告王春启与被告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启对被告宋军提出撤诉,并另行起诉被告宋军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启撤诉。审 判 员 杨 凯代理审判员 冯朝阳人民陪审员 瞿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