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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春启与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启,宋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95号原告:王春启,男,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宋军,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原告王春启与被告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启对被告宋军提出撤诉,并另行起诉被告宋军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启撤诉。审 判 员  杨 凯代理审判员  冯朝阳人民陪审员  瞿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