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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明明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明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21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明明,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01年5月因犯盗窃、诈骗行为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9年7月因犯有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2009年8月因犯有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2009年12月因犯有结伙斗殴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月因犯有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2年2月因犯有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2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2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因犯有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9月因犯有寻衅滋事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顾明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68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顾明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顾明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明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明明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明明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6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