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执4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瑞威、林金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威,林金田,沈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4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瑞威,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金田,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沈爱娥,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浙0329执4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林金田、沈爱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雅阳镇福塔中路32号房产(权证号:04a001023,面积:263.31㎡)由于本案执行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金田、沈爱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泰顺县雅阳镇福塔中路3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美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