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姚满林、张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廉,姚满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6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廉,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冀平(张廉之妻),1962年12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先亮,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满林,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上诉人张廉因与上诉人姚满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冀平、聂先亮,上诉人姚满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诉全部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判确定我自行承担75%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我与姚满林因打牌产生纠纷,继而发生互殴,双方在互殴的过程中我倒地,经医院确认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人民解放军307医院胸外医生明确说明该伤情为外力所致。事发时仅有我与姚满林发生了互殴,并且地面平坦,故造成我的伤情的唯一嫌疑人为姚满林,姚满林在事发后通过中间人要求与我谈赔偿和解事宜等,均说明姚满林是造成我受伤的嫌疑人。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已查明了我与姚满林在互殴期间受伤的事实,但判决我承担75%的责任显失公平,我虽对事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但也应承担小部分责任。姚满林辩称,张廉的伤与我无关,不是我造成的,并上诉请求:不同意赔偿张廉的损失。张廉针对姚满林的上诉请求辩称,不同意其上诉请求,我的伤就是姚满林打的。张廉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姚满林赔偿我伤残赔偿金105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51173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医疗费15073.31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3150元、邮寄费20元、复印费320元;2.诉讼费由姚满林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7日23时许,张廉与姚满林在北京市×××小区门口,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后张廉摔倒在地。7月28日,张廉到北京丰台医院急诊治疗,病情诊断为头、胸、腹等多处钝挫伤、头外伤神经反应、腹部闭合伤、左侧第5-7肋骨骨折并气胸,肺挫伤?当日,张廉在该院住院治疗,于8月1日出院,共住院5日,出院诊断:闭合胸外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5、6、7)、左侧气血胸、左下肺感染等。8月1日至8月15日,张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〇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左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张廉共支付医疗费15147.31元。张廉主张是被姚满林殴打受伤,其在2014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陈述:2014年7月27日晚上23时许,当时我在小区门口正在看几个人玩牌,露天的那种,玩的有5个人,围着看的也有好多,当时这个姓姚的男子也在玩,可能其它的几个人玩到最后欠了姓姚男子50元钱,后来我站在旁边以开玩笑的方式逗了几句话,大概就是我也想玩,但是对方其他几个人说要是换人就不玩了,我们就准备散了,姓姚的男子一看都要散,就让我给他别人欠的50元钱,然后我俩就争执起来了,然后骂起来,对方情绪激动起来后就拿起他坐着的铁椅子开始打我,抡了好几下,记不清几下,都打在我的身上和头上部了,当时我手里没有拿东西,只有被打的份儿,后来姓姚的男子被周围人劝开了,等我爱人来之后报警了,对方的人也都离开了。2015年5月21日,其向公安机关陈述,当时我先上去用手胡虏他头上一下,姚满林用拳打了我头上一拳,之后他从边上拿起一个凳子打我,打我胳膊和肋部了,把我打倒在地了,我坐起来时,他又用凳子打了我肋部两下,后来就被边上的人劝开了。张廉的爱人韩冀平向公安机关陈述:张廉在我们小区门口看别人打牌,之前的时候张廉喝了点酒,看的时候张廉说他也想玩,一姓杨的就说那他就不玩了,其他的人也就说不想玩了,一姓姚的不同意,说他当时赢了50元钱,别人说不玩了,姓姚的就说张廉搅局了,让张廉给他50元钱,我丈夫不同意,说他凭什么给姓姚的钱,然后姓姚的就和我丈夫吵起来了,我丈夫就让我先回去,我往回走了大概50米,感觉不对就又赶紧回去了,回去的时候姓姚的已经和我丈夫撕扯起来了,我就劝他们别打了,姓姚的不听,抄起一铁腿圆凳打我丈夫,打我丈夫头部和左侧腰部,我丈夫倒地后姓姚的还用脚踹了我丈夫肚子三四脚,对我丈夫全身多处(胸、脚、头部)拳打脚踢,我就赶紧和别人一起劝,把姓姚的拉开了,之后我就报警了。姚满林向公安机关陈述:当时我正在小区门口和一帮街坊玩牌,大概11点多的时候,不知道因为什么,和我一起玩牌的任哥和张廉说话,就把张廉说急了,张廉就用脚踹了我们玩牌的桌子几脚,我们当时都没有反应过来,桌子上的牌还有烟什么的都撒在地上了,后来大家伙看见张廉是喝多了酒的,就都劝他赶紧回家,在劝他的时候我发现我放在桌子上准备买充值卡的五十元钱找不到了,我就提了一句,结果张廉就说“是我拿的呗”我说哥我没说是你拿的,因为这点事至于吗,我当时本想着平时见面也都打招呼,劝他两句没准会听我的,结果张廉什么难听就骂什么,谁劝都没有用,还见谁都骂,然后我被旁边的人劝开了,门口小卖部的大姐劝他,他也冲着人家骂的特难听,后来在旁边也不知道是谁还打电话把张廉的媳妇韩姐也叫来了,准备让他媳妇劝他回家,结果张廉也把他媳妇骂回去了,但是他媳妇也没有走远就在旁边看着怕他出事,后来我们都准备离开了,但是张廉还是骂骂咧咧的,当时我已经离开小区门口走出去好几步了,张廉追上我,我说你没完了,但是张廉非说要和我找地方单聊聊,我说跟他聊不着,但是对方还抓着我的胳膊不让我走,然后我就用胳膊挡他的手,我说要聊就去小区门口聊,那人多,结果我俩就往回走了几步到了小区门口,刚走过去几步,张廉上来就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一拳,打在左侧额头的地方,当时很快,我都没有反应过来,然后我当时就急了,对方还要用拳头打我的时候,我就用手挡了几下,也用左手拳头打了对方一下,但是具体打在哪我记不住了,好像是头部附近,因为我的右肩有肩周炎使不上劲,就只能用左手,也不顺手,当时周围还有人拉我俩,张廉的媳妇也在我身边拦着我,后来张廉不知道从哪拿了一个停车用的三脚架标志,拿在手里要打我,然后我就在旁边拿起一个玩牌时坐着的铁质的三个腿的凳子,但是我俩都没有互相打到对方,就被周围的人拉开了,当时张的媳妇一直是抱着我,跟我说张廉喝多了,让我别跟他一般见识,后来我就将凳子放下了,然后张廉自己就在门口晃悠,可能因为当时马路上有洒水车洒的水,在门口的时候张廉自己就摔倒了,我本来想过去踹他几脚,但是因为我俩之间还有二、三米,而且张廉的媳妇还在旁边拽着我,就给我拉住了,当时张廉自己也站起来了但是还在那骂人,后来我就回家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事发小区小卖部老板张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2014年7月27日23时许,在小卖部门口有几个人玩牌,小姚也在玩,张廉(看着就是酒喝多了)过来也想玩牌,因为当时比较晚了,大家都不想玩了,张廉就不乐意,用脚踹玩牌的桌子,踹了好几脚,把桌子踹倒了,踹桌子的时候可能用劲大了,不知怎么着就倒在地上了,然后张廉自己就起来了,然后大家就不玩牌了,小姚就说他的50块钱找不着了,张廉就说钱他拿了,然后小姚就没搭理他,过了会,小姚和其他玩牌的就准备散了,张廉就骂别人,还不让其他人走,追过去又把小姚拉了回来,不让小姚走,又挥手打了小姚的上半身一拳,小姚就被惹急了,抓起一个凳子要打张廉,被旁边的人拦住了,没打着,然后就没事了,小姚被劝开后准备要离开了,张廉不知怎么着在路边又摔倒了,摔倒后张廉自己爬了起来,大家就劝了劝,大家就都散了,后来我就回家了。丰台区文体路工人俱乐部门口保安卢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2014年7月27日晚上23时许我在工人俱乐部门口值班,看到对面小区门口有人打架。其中有一个男的,像是喝多了,然后他的周围有好多人,都在跟他对话,然后我看到喝酒的这个男子冲着谁都骂,连旁边小卖部的人跟他说话都骂对方,后来我就看见其中一个男子就和这个喝酒的男子对话,说什么他们都在玩牌,结果这个喝酒的男子来捣乱之类的话,后来这两个人就开始争执起来,然后就动手互相挥拳头打了,具体谁先动的手我没有看见,我只看见双方两个人都互相挥拳头,打到哪我没有注意,但是应该双方都打到对方了,当时还有好多人拉架,其他人将他们两人拉开后我看见不是喝了酒的男子拿起一个圆凳子作势要打对方,但是当时有一个女子一直在拦着他,并且喊他“小姚”,还不让他打对方,这个男子手里的圆凳子也没有打到对方身上,这时喝了酒的男子不知道从哪也拿起了一个塑料的好像方形的东西作势要打对方,但是他们双方都没有拿东西打到对方,双方都被旁边的人拉住了,后来喝了酒的男子不知道怎么就摔倒在小区门口了,反正我看见当时路面上有水,这个男子摔倒后,拿凳子的男子拿着凳子过去要打摔倒的男子,结果被那个女子死死的拦着,凳子也没有打到对方,当时场面挺乱的,好多人拉架,后面我就没注意了,再后来小区都没有人了,刚才那个喝了酒摔倒的男子还过来找我要烟抽,这时我看到他一边的身上有泥,具体哪边我忘记了,我估计是刚才摔倒后造成的,因为晚上经常有洒水车经过,当时这个人有什么外伤我也没有注意。事发时在场人员闫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张廉将牌桌踹倒后,不知道为什么就冲过去追姚满林,然后还动手打了他一下,然后姚满林就回身和他撕扯起来了,我看见双方都有挥拳头的动作,但是打没打着没看清楚,他们反正就抱在一起还围着树跑,而且当时周围好多人都在拉架,双方没有怎么激烈的打斗,我看见姚满林拿过一个椅子,张廉拿了一个三角形的东西,但是他们手里的东西都没有打到对方,连挥起来的动作都没有就被周围的人劝开了,后来俩人分开后,张廉就自己摔倒了一次,也没人推他,就是自己摔倒的,倒在了马路上,后来他自己爬起来了,这时姚满林被其他人劝开回家了,完事后张廉还站在那里骂,后来我就离开,就不知道了。事发时与姚满林一起打牌的邱某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当时我们五个人在玩牌,后来张廉就围了过来,醉醺醺的问我们能不能插一手,就是想跟我们一起玩会,当时我没有说话,一看就知道张廉是喝了酒了,后来老任就回了句我们约好了就玩到晚上11点,然后张廉当时也没有说什么就去旁边的小卖部买了两瓶啤酒,在我们距离不远的一个小桌子旁开始喝酒,大概十分钟后,张廉就开始冲我们这边骂,骂了有十多分钟,挺难听的,随后老任就回了句,你别骂了,然后张廉就过来用脚踹了我们玩牌的桌子一脚,将桌子一角踹掉了,然后还推着其中一个玩牌的老杨往桌子上撞了一下,当时老杨没有说什么,当时张廉主要是冲着老杨和老任,桌子上的牌也都散了,一会小姚就说谁都别走,他放在牌桌上的五十元钱找不到了,当时大家伙还说帮忙给他找,最后也没有找到,我们帮小姚找钱的时候,张廉还和小卖部的大姐骂了起来,后来大姐还给张廉媳妇打电话叫了出来,然后大姐说要关门了,然后我们大家就准备散了,小姚就往家的方向走,然后张廉就追上去,拉住小姚,非要跟小姚单练,小姚开始没有理他,后来张廉不依不饶的,小姚就说要练咱就现在就练,我们有时间陪你,然后小姚松开张廉接着往家的方向走,但是张廉再一次追上去拉住小姚,等小姚转过身,张廉就伸手打了小姚脸部一拳,然后小姚急了也回手打了张廉脸部一拳,然后我们在一旁的就都帮忙给他俩拉开了,当时张廉的媳妇也在现场,也帮忙拉他俩,后来张廉在旁边拿起了一个锥桶,小姚拿了一把凳子,都作势要打架的架势,我当时刚拉开他来在旁边,张廉媳妇让我拉他们,我就过去拉他俩,结果张廉的锥桶打在我的胸口了,小姚的凳子也打在我的手上了,他俩都各抡了一下,还都打在我的身上了,大家伙帮忙给他俩拉开后,小姚就准备沿着便道绕着张廉往家走,张廉沿着马路又再次追上去准备截住小姚,结果当时路边洒水车刚过,地上有水,然后张廉就自己摔在地上了,当时我看到的是张廉侧着摔倒在地上的,接着小姚看到张廉又追他,然后他停住了就跟张廉说你还没完了,当时张廉的媳妇看小姚停住了,就拦到张廉身前,小姚也被旁边的人拽走了,随后小姚就回家去了,张廉自己站起来了还接着骂,并且还骂他媳妇,后来她媳妇一生气也回家了,然后张廉自己站在马路边上接着骂了好长时间,后来张廉就走回小区了,我们等他走了会才离开的。当时与姚满林一起打牌的任某某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与邱某某基本一致。就张廉伤情的成因公安机关询问中国人民解放军三〇七医院胸外科医生,医生陈述只能说是外力造成的,具体什么东西造成的说不好。姚满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30日以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5]129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姚满林不起诉。张廉不服该决定书,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诉。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京二分检刑申复决[2015]38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5]129号不起诉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张廉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张廉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2016年4月20日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张廉的伤残程度属十级,误工期限可考虑为60-120日,护理期限可考虑为30-60日,营养期可考虑为30-60日。张廉支付鉴定费3150元、因鉴定产生的影像学片复印费320元、鉴定报告邮寄费20元。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证明张廉为该单位员工,年薪172824元。2014年8月至10月张廉休病假,单位根据绩效考评办法,扣月奖13500元、季度奖3000元、年终奖12330元、工资837元,共计29667元,另住房公积金全年少扣7104元。张廉提交了其2013年社保缴费对账单和2014年度、2015年1月至7月的个人完税证明。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关于张廉的伤是否是姚满林直接殴打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定当日双方各打对方一拳,但法院认为这不足以形成张廉最终的伤情。除张廉的自述,现仅有其爱人韩冀平的陈述可以证明姚满林用铁凳子殴打张廉导致其受伤,由于韩冀平与张廉为夫妻关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在无其他证据对其陈述事实相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对该事实不予确认。张某某、卢某某、闫某、邱某某、任某某均向公安机关陈述,张廉曾自己摔倒在地,且卢某某作为事发当时小区对面工人俱乐部门口保安,其证言相对具有客观性,法院对张廉自己摔倒的事实予以确认。在无证据证明当日张廉因其他原因受伤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张廉的伤情是由于摔倒所致。原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当日,张廉与姚满林之间发生冲突,且有互殴行为,在此期间张廉摔倒受伤,根据姚满林、卢某某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张廉倒地后姚满林仍欲殴打张廉但被人拉住,故张廉倒地发生在双方冲突的过程中,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廉摔倒原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张廉摔倒的后果与双方之间正在发生的冲突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姚满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法院可以认定此次纠纷是由张廉引起,且张廉先动手殴打姚满林,故张廉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姚满林承担责任的比例由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发生的冲突对张廉摔倒后果所起的作用酌定为25%。关于张廉的各项损失,伤残赔偿金依法计算为105718元,护理期、营养期参照鉴定意见均酌定为45日、误工期参照鉴定意见酌定为90日。护理费酌定为每日100元。营养费酌定为每日50元。误工费根据其单位出具的工资扣发证明确定为36771元。张廉主张的医疗费数额不高于票据金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数额确定为1507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住院天数确定为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张廉的伤情酌定为5000元。交通费根据张廉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次数酌定为200元。复印费320元、邮寄费20元,予以支持。上述费用由姚满林按照25%的比例进行赔偿。综上,判决:一、姚满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廉伤残赔偿金26429.5元。二、姚满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廉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元。三、姚满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廉护理费1125元。四、姚满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廉误工费9192.75元。五、姚满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廉营养费562.5元。六、姚满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廉交通费50元。七、姚满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廉医疗费3768.33元。八、姚满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廉住院伙食补助费237.5元。九、姚满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廉复印费80元、邮寄费5元。十、驳回张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张廉提供其自称内有证人张某、闫某录音光盘一张,以证明该两位证人认可姚满林打了张廉,该二人均未到庭作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姚满林是否用铁凳对张廉进行了殴打以及张廉摔倒是否与姚满林有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张廉无充分证据证明姚满林用铁凳对其进行了殴打并造成其伤害,故其要求姚满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张廉之伤在无证据证明系其他原因受伤的情况下,认定系其自己摔倒所致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在此次纠纷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冲突对张廉摔倒后果所起的作用而酌定姚满林承担25%的赔偿责任亦是适当的。姚满林上诉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廉、姚满林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77元,由张廉负担4209元(已交纳),由姚满林负担868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郭文彤审 判 员 马兴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鹏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