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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凡伦与被执行人甄亮常晓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伦,常晓丽,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孟凡伦,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常晓丽,地址廊坊市香河县。被执行人甄亮,地址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孟凡伦与常晓丽、甄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晓丽、甄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凡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晓丽、甄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孟凡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晓丽、甄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凡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 李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乔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