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缴和群与赵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缴和群,赵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7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缴和群,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广,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霞(赵文广之妻),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升(赵文广之子),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上诉人缴和群与被上诉人赵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缴和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缴和群无须向赵文广支付5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赵文广承担。事实和理由:缴和群向赵文广借款实际是4万元,而不是5万元。其中的1万元是对赵文广的汽车损失的赔偿,该1万元缴和群的女儿已经通过ATM机无卡存款的方式打给了赵文广。剩余的4万元,缴和群已经以现金交付的方式还清。缴和群向赵文广索要借条时,赵文广当时说没带。后赵文广称要将借条还给缴和群,并要求缴和群到六合庄,但路途中赵文广强行将缴和群拉到河北易县逼迫缴和群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缴和群因去医院看病而未参加一审庭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文广针对缴和群的上诉辩称:缴和群向赵文广借款75500元,多次催还后,缴和群尚欠5万元,故形成本案借条。另外的1万元是因损害车辆,由缴和群单独向赵文广赔偿的,与本案无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赵文广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缴和群偿还赵文广借款本金5万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缴和群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2016年1月20日,缴和群向赵文广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文广现金50000元,保证2016年1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2016年3月15日前还款20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还款1万元,借款日期为2013年5月5日。赵文广自述,上述借款实际发生时间为2013年,缴和群陆续借款3次,共计75500元,赵文广向缴和群支付了现金,后缴和群还款25500元,并于2016年1月20日重新出具了借条,上述借款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该案缴和群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赵文广提交借条证明与缴和群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至今未还,赵文广主张缴和群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判决:缴和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文广借款本金五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缴和群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表示其认识缴和群和赵文广,缴和群实际向赵文广借款4万元,但缴和群都已经还清了。但王某表示,借款及还款的过程其没有看到,上述内容系其从赵文广处听说的。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在案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缴和群主张涉案借条是在赵文广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对其该项主张,缴和群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缴和群主张借款数额实际为4万元且已经还清,但对其还款的过程不能提交任何证据,且其不能对涉案借条仍由赵文广持有进行解释说明;证人王某并未见证缴和群向赵文广借款、还款及书写借条等过程,故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赵文广仍持有借条及借条上载明借款本金系5万元等事实,认定缴和群尚未归还赵文广5万元欠款,并无不当。综上,缴和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缴和群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种仁辉审 判 员 钱丽红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玥书 记 员 朱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