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6351郭勋与赖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勋,赖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351号原告:郭勋,男,汉族,1984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赖玉华,女,汉族,1979年7月27日生,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勋与被告赖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勋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勋负担。审 判 长 周方园人民陪审员 莫彩萍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