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河北东融典当有限公司、陈金霞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东融典当有限公司,陈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东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兴融信广东海信路,组织机构代码08266445-9。法定代表人:贾珍月,职位。被执行人:陈金霞,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东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金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本案指定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4执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