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齐江鹏、郭兆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江鹏,郭兆辉,王朝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532号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南梧桐道10号楼1单元1层东户。法定代表人高三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青松,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莹,女,汉族,1984年8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齐江鹏,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郭兆辉,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王朝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江鹏、郭兆辉、王朝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