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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23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程义侠、张素清、郑文敏、张德裕、袁一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程义侠,张素清,郑文敏,张德裕,袁一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3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彦,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珂。被执行人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义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程义侠,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素清,女,汉族,1957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郑文敏,男,汉族,1949年2月2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张德裕,女,汉族,1954年10月25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袁一丹,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程义侠、张素清、郑文敏、张德裕、袁一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现被查封的房产已进入评估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