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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优则名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五心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600号原告昆明优则名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五心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优则名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优则名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优则名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普会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孟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