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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某、袁某、马某、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晓鹏,袁莲凤,马有德,袁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1民初832号原告: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泾川县新建街1号。法定代表人:史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刚,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吕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被告:袁某,女,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被告:马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被��:袁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原告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某、袁某、马某、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袁某、马某、袁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某、袁某、马有德某、袁某某连带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吕某、袁某、马某、袁某某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300元(截至2017年7月19日)且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吕某、袁某支付原告违约金1650元;4.判令被告马某、袁某某支付原告违约金825元;5.判令被告吕某、袁某、马某、袁某某承担诉讼至案件执行完结期间的利息;6.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吕某、袁某夫妇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由马某、袁某某二人担保,与原告协商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吕某发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执行月利率30‰,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借款发放后,被告吕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申请延期贷款三个月,现借款到期,被告下剩300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如诉处理。被告吕某、袁某、马某、袁某某均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吕某向原告借款及被告马某、袁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吕某与袁某属夫妻关系。2015年5月25日,被告吕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由马某、袁某某二人担保,与原告协商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吕某发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执行月利率30‰,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借款发放后,被告吕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申请延期贷款三个月。现借款到期,被告下剩30000元未按期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如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某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吕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袁某作为财产共有人,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某以庙店林场提供抵押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袁某某以保证方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担保应予支持;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执行月利率30‰、逾期罚息50%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300元、违约金1650元,共计34950元(利息计算期间至2017年7月19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清为止);二、被告袁某、马某、袁某某对于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吕某负担,袁某、马某、袁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惠琴审 判 员  卢靖云人民陪审员  脱首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