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郝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183民初2708号原告:郝某,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崔某,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郝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郝某负担。审判员 高江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