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5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潘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潘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23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中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19346240W。负责人:韦政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淑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韦嘉,该行员工。被告:潘涛,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潘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原告已预交133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桂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