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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民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合肥建工钢结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建工钢结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建工钢结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临泉路7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253813。法定代表人:林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6894466G。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广,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建工钢结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工)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云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肥建工钢结构彩板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院生审判员  康启林审判员  段贵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