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民初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昆明广瑞泰业电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昆明广瑞泰业电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043号原告: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2598705XH,住所地湛江市椹川大道中83号。法定代表人:钟焕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雄伟,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艺,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广瑞泰业电力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698642。法定代表人:张昆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广瑞泰业电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广瑞泰业电力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5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4362.5元由原告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海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