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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熊连平与米加荣、旺苍县德康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连平,米加荣,旺苍德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连平,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米加荣,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德康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嘉川镇。法定代表人:张仁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一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旺苍德康医院存款4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