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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和龙市分公司与朱继武、郭春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和龙市分公司,郭春玲,朱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和龙市分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赵延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瑶,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郭春玲,女,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朱继武,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和龙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继武、郭春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吉2406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和龙市分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1530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继武、郭春玲于2018年1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80000元义务,剩余债务99379元(其中:本金81530元,利息8760元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案件受理费1766元,申请执行费2323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99379元。)于2018年5月末之前全部结清(按本金81530元,年利率8.6%计算至全部偿还债务为止,若提��偿还则按约定利率另行计算)。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和龙市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吉2406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和龙市分公司对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光日审 判 员  郑继刚代理审判员  林永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