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宗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学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陈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刑初315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陈宗学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5.4. 25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自贡市 住所地 金堂县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张蓉 起诉书文号 金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2月26日18时许,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巡逻至金堂县福兴镇福乐3组附近路段,挡获被告人陈宗学,并查获其持有的改装射钉枪一支。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宗学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指控罪名 非法持有枪支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陈宗学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陈宗学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陈宗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二、对涉案枪支予以没收、销毁。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艾筱姑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