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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兆振与郭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兆振,郭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112号之一原告:梁兆振,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郭绪峰,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梁兆振与被告郭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311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郭绪峰名下位于梁山县人民北路东首路北x-x-xxx室(房权证201400x**)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原告梁兆振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兆振自愿申请撤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应当解除对被告郭绪峰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郭绪峰名下位于梁山县人民北路东首路北x-x-xxx室(房权证201400x**)房产一套查封。案件申请费1174元,由原告梁兆振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德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