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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罗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罗华平,章鹏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负责人:吴艳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华平,女,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鹏涛,男,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灵台县。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华平、章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1元,由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曹光辉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义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