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康鑫供水门市部与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康鑫供水门市部,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064号原告:邓州市康鑫供水门市部住所地:邓州市新华路65号法定代表人:申荣定,任门市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余红岩,男,生于1971年6月18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崇坤,男,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529(特别授权)。被告: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新华路与三贤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许迎军,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立新,男,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411(特别授权)。原告邓州市康鑫供水门市部诉被告邓州市邓州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邓州市康鑫供水门市部以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有误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康鑫供水门市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邓州市康鑫供水门市部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康鑫供水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邓州市康鑫供水门市部承担。审判员 刘国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