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薛模兵、彭守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模兵,彭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薛模兵,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彭守斌,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薛模兵与彭守斌、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彭守斌、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50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