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善与王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善,王振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375号原告赵善,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平,又名王妹,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善与被告王振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善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善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善负担。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