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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文华、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华,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华,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委托代理人胡文林、方小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宜良县北古城镇三龙潭。法定代表人:李春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泳钟、刘宝凤,云南联宇(宜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郭文华、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文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宜良县盘江水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 锋审判员 方 玲审判员 邓林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