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明党与李红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党,李红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97号原告:丁明党,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红梅,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丁明党与被告李红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丁明党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明党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明党负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