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1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志明与雷素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明,雷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1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志明,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雷素英,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志明与被执行人雷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378.00元,执行费761.00元。执行中,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雷素英在第三人五通桥区土地储备中心处应收拆迁安置补偿款58,139.00元予以提取,案件强制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2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