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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妍娣与英华医疗器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妍娣,英华医疗器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727号原告:宋妍娣,女,汉族,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英华医疗器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华,职务经理。原告宋妍娣与被告英华医疗器械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宋妍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影响原告采光权,私搭滥建的拉链门及原告外窗上的储物间和外楼梯的挡板,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屋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漏水的妨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1、2015年8月被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原告的窗外上访私自搭建储物间,用拉链门把原告的窗户围在了他家的院内,并用板材把原本可以透光的楼梯围起来,形成他家的一个封闭空间,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交涉,被告一直不予解决。2、2017年6月25日,当原告得知房屋卫生间、厨房、卧室从天棚及天棚的缝隙往外漏水后,随即派人去楼上交涉,被告的答复是:“我屋没有水,你屋漏水与我无关”。先后几次去人与被告交涉,因为水毕竟是从楼上漏的,被告有义务做好防水堵漏。给原告室内的储存物淋、泡湿,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这次又发生漏水,社区工作人员也协调未果。为此,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纠纷。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为英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查实,被告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名称为哈尔滨英设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向错误的主体主张权利,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妍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宋妍娣已预付),退还原告宋妍娣。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