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7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开春与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春,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444号原告:李开春,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告: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号雍和大厦*楼*座***室。法定代表人:王吉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开春与被告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开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开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